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科研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是各项科研事业的重要物质条件保障,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耐用期为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其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附件。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购置仪器设备,须按规定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五条仪器设备按合同要求到货后,需经使用单位验收并签写验收单后,方可进行付款和建账。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到货签收,包括清点数量、察看外观等,发现短缺、破损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理赔。
第七条对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实验室报告,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八条实验室设备与管理处负责保存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如:大型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免税申请等);仪器设备在交付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妥善保存。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考核
第九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仪器设备借入、借出应办理相应手续并设立备查登记簿。
第十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各单位应对可共享的设备在本单位主页上发布。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使用记录等。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特种仪器设备和军工仪器设备需根据相关上级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的要求定期送检,监测报告、日常维护记录等资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通过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采取有效的考核方式,组织开展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考核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考核内容包括:仪器完好率、仪器使用率、开放共享、功能开发、账物管理、安全环保、相关成果等内容。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十六条为了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设备利用率,提倡实验室内借用和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实验室外调拨仪器设备,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报分管领导审核,报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形式将学校的仪器设备、基础设施抵充社会公司资产或向社会公司投资。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仪器设备用于个人或单位谋利的工具,若违反规定,经查实,将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上报。详见《东南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销账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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